本案中,客户哈尔滨泰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东北地区重要的保健品医疗
生产商,致力于服务居民身体保护。为了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与做好
商业权益维护,积极开展商标申请工作。
客户的商标设计顺利通过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公告期内被杭州哈慈实业有
限公司提出异议,为了进一步维护客户权益,我司积极进行异议答辩工作
。
我司在文案撰写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
面进行全面对比,认为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当中,不会导致消
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异议人提出《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内容,我司认为,其所列举的证明其商
标知名度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足为信。
关于异议人提出,答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自说自话的
捕风捉影,缺乏相关证据,不能给予认定。
果然,我司观点终于均得到商标局的支持,客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