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上海爱利盟贸易有限公司是以对外贸易为主业的老牌企业,其商标设计独具韵味,别具一格,已经注册成功。但是被国外企业DEOPS GIDA SANAYI VE TICARET ANONIM SIRKETI 提出无效宣告,我司为了维护客户权益,积极进行答辩活动。
我司在去案件撰写过程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给人以截然不同的视觉体验,不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引用《商标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因为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影响力,证明能力不足,所以不予成立。
关于申请人提出引用《商标法》“不良影响”的指控,我司认为该条不适用于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范畴,用于此处极不恰当,属于张冠李戴。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因为其精神已经渗透进入《商标法》之中,不能优先使用。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争议商标权利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