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厦门市斯多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是我国福建省主要的户外用品与运动器械生产制造商,给广大民众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运动生活享受,体验亲近自然乐趣。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开展商标申请。
客户商标已经顺利通过初审,但是在公告期内被北京骆驼鞋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答辩工作。
我司在案件分析中,首先提出,双方商标所核定商品种类不论是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关联度极低,不属于类似商品,消费者缺乏误购与误认的可能。
并且,虽然异议人主张《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是鉴于双方商品差异度极大,商标外观整体亦有一定区别,并存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之后,关于异议人主张客户商标注册存在恶意与摹仿的观点,严重缺乏证据,仅仅属于主观臆测,不足为信。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客户商标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