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梁华丽女士设计的“畅美源”商标,已经顺利通过初审,公告期内被日本的朋友株式会社提出异议,我司为了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积极准备答辩。
在撰写答辩过程中,我司提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关于异议人提出的恶意注册等问题,因为缺乏证据材料,属于异议人的自说自话,缺少现实依据,不能加以采信。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同,客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
本案中客户梁华丽女士设计的“畅美源”商标,已经顺利通过初审,公告期内被日本的朋友株式会社提出异议,我司为了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积极准备答辩。
在撰写答辩过程中,我司提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关于异议人提出的恶意注册等问题,因为缺乏证据材料,属于异议人的自说自话,缺少现实依据,不能加以采信。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同,客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