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厦门市泉鹭杰贸易有限公司是我国福建省重要的贸易型企业,为了进一步提高品牌意识,强化知产保护,积极开展商标申请工作。我司在收到客户委托后积极申请商标。
我司在商标设计过程中,顺利通过了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公告期内被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司为了维护客户权益积极开展答辩工作。
我司在答辩撰写过程中提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虽然异议人提出《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问题,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且双方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亦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当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申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