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是湖南省重要的电力设备生产厂商,为了进一步推进商标战略建设,积极推进商标注册工作,积极委托我司注册商标。我司设计的商标顺利通过了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公告期内被湖南福湘木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司积极进行答辩工作。
我司在商标撰写过程中,首先对双方商标的使用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有着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当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虽然异议人提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鉴于前文情形,两者商标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当不会产生误认公众的后果,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商标法》不良影响问题,我司认为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公序良俗价值观思想体系,异议人也并未提出有力证据所以并无根据,不足采信。
其后,关于答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指控同样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自说自话。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客户商标得以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