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佛山市金锠达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广东省重要的商品制造企业,近年来为了推进知产建设,委托我司积极申请商标。该商标顺利通过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公告期内被异议人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我司积极进行答辩。
我司在答辩撰写过程中,首先对双方商标进行了详细全面的对比工作,我司提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上大有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着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双方商标为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中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1款第(7)(8)项所指的要求。
关于异议人指控答辩人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我司认为异议人的指控缺少证据支撑,应当不予采信。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支持,客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