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常玉虹女士是知名的教育领域从业者,为了进一步推进品牌效应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委托我司进行商标申请工作。
客户设计的商标“美思科”已经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初审,但是在公告期内被被思科技术公司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司积极准备答辩工作。
我司在文案撰写过程中提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及其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在先权利等证据不足。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支持,客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