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王井帅先生是从事婴幼领域产品多年的从业者,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品牌效应,委托我司积极进行商标申请。客户设计的商标图形顺利通过了初审,但是在公告期内被阿特萨納股份公司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司积极进行答辩工作
我司在认真分析案情后提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产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当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虽然主张《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引证商标加以保护,但是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因此仅为自说自话,不能站住脚,不予采纳。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被异议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