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上海能臣日用品有限公司为华东地区重要的日用品经销企业,其产品种类多样,品类齐全,受到消费者的一致好评与欢迎。为了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积极进行商标申请工作。
我司为其设计的商标顺利通过了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公告期内被宝洁公司提出异议。为了维护答辩人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司积极进行答辩工作。
我司在答辩撰写与案情分析中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一致认可,客户权益得以成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