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郭召是主要的防盗门、金属门生产商企业,为了进一步推广品牌效应,增强产品知名度,积极进行商标申请工作。客户设计的商标顺利通过了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公示期内,因为被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司积极准备答辩工作。
我司在文案撰写中认定:引证商标647663、1403347、10794738号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
引证商标27934493号商标,虽然与被异议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但是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虽然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但是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关于异议人指控答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客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