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人是宝迪沃公司申请的“时正堂”商标,在商标局初审阶段因为近似问题被驳回,申请人对该结果不服,积极委托我司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我司在案件分析中注意到,9160041号引证商标“时正”因为其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权利而无效,不能当做引证商标使用,不能成为本案注册的在先障碍,遂提出缓裁申请。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申请商标得以注册成功
本案申请人是宝迪沃公司申请的“时正堂”商标,在商标局初审阶段因为近似问题被驳回,申请人对该结果不服,积极委托我司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我司在案件分析中注意到,9160041号引证商标“时正”因为其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权利而无效,不能当做引证商标使用,不能成为本案注册的在先障碍,遂提出缓裁申请。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申请商标得以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