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人 天眼(厦门)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图形申请商标因为近似问题被商评委初审过程中被驳回,客户对结果不服,积极委托我司开展复审事宜。
我司在案件分析过程中,发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遂在音、形、义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对比,并且援引检索先前类似案例,结合《商标审理指南》精神要旨进行说理,以求取得商评委认可差异。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评委的认同,申请商标成功注册。
本案申请人 天眼(厦门)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图形申请商标因为近似问题被商评委初审过程中被驳回,客户对结果不服,积极委托我司开展复审事宜。
我司在案件分析过程中,发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遂在音、形、义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对比,并且援引检索先前类似案例,结合《商标审理指南》精神要旨进行说理,以求取得商评委认可差异。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评委的认同,申请商标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