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王井帅,为了进一步推广品牌战略,培育品牌知名度,积极委托我司进行商标申请业务。其设计的商标“臻智高”顺利通过商标局初审,在公告期内不幸被 阿特萨納公司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司受其委托代为进行答辩。
我司在案件分析后认为,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智力高”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从音、形、义三方面加以对比阐述,又援引先前判例和《商标审理指南》原文进行论证,说明两商标并存使用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其次,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商标法》第十三条观点,我司认为,其未提交充足证据,不能给予认可。且鉴于上文中两商标并不近似,所以答辩人并不构成对其权利侵犯。
关于异议人所指控答辩人存在“恶意”的观点,因为其证据列举有巨大瑕疵,或者均为主观臆测,不能成立。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客户商标得以在部分种类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