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付国强,为了进一步推广品牌战略,培育品牌知名度,积极委托我司进行商标申请业务。其设计的商标“好孩子时光纪”顺利通过商标局初审,在公告期内不幸被 好孩子公司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司受其委托代为进行答辩。
我司在案件分析后认为,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核定商品小项不尽相同,双方在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基于以上前提,关于异议人所指控答辩人存在“恶意、摹仿”的观点,缺乏先决条件,况且其证据列举有巨大瑕疵,或者均为主观臆测,不能成立。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客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