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 中山市墙帝建材科技公司 是当地广富盛名,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影响力,培育品牌知名度,积极委托我司进行商标申请事宜。
其设计的 水力邦 商标顺利通过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公告期内不幸被立邦公司提出异议。答辩人为了商标的顺利注册,继续授权我司进行代为答辩工作。
我司首先对双方商标从音、形、义三方面进行详尽对比,又检索先前类似商标处理结果,同类相关判例,援引《商标审理指南》的精神要旨已经处理规定,终于得出结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商标法》第十三条指控,我司认为,因为不构成商标近似,两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后,针对异议人提出的诚实信用、恶意抄袭、不良影响等指控,侵犯其商号权问题,我司认为,其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且瑕疵众多,不能采信。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被异议商标得以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