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在我公司注册的 GIVING BEAUTY商标,被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我司在与客户积极沟通,指导其提供在规定时间段内的使用证据,积极撰写答辩。
我司在文案撰写过程中,将答辩人对此商标的使用过程与布局战略进行全面而详细的阐述与论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表明了本商标已经广泛出现于市场中,并与答辩人形成了确定的对应关系,构建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不应成立。
果然,商标局认可我司观点,被申请商标得以继续有效。
本案中,客户在我公司注册的 GIVING BEAUTY商标,被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我司在与客户积极沟通,指导其提供在规定时间段内的使用证据,积极撰写答辩。
我司在文案撰写过程中,将答辩人对此商标的使用过程与布局战略进行全面而详细的阐述与论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表明了本商标已经广泛出现于市场中,并与答辩人形成了确定的对应关系,构建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不应成立。
果然,商标局认可我司观点,被申请商标得以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