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泉州市一零二九贸易公司在我公司注册商标“peet dullaert”,后来被彼楚斯提出撤三申请,商标局要求我司提供该商标在指定时间区间的使用证据。
我司根据答辩人客户的各种商标投入市场中使用的证据材料,以及授权许可其他商业主体使用的许可证书,综合论证了该商标已经在市场中广泛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不能予以撤销。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被申请商标得以维持。
本案客户泉州市一零二九贸易公司在我公司注册商标“peet dullaert”,后来被彼楚斯提出撤三申请,商标局要求我司提供该商标在指定时间区间的使用证据。
我司根据答辩人客户的各种商标投入市场中使用的证据材料,以及授权许可其他商业主体使用的许可证书,综合论证了该商标已经在市场中广泛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不能予以撤销。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被申请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