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客户山西唯实农业开发公司,是当地历史悠久的产茶企业,其生产的肥料行销各地。为了进一步推进品牌塑造与建设,积极委托我司进行商标注册。
客户设计的商标顺利通过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公示期内被异议人FMC农业新加坡公司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司积极组织答辩工作。
首先,在对比两商标的小项后,我司发现两商标的核定商品无论是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
其次,异议人指控的答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的情形,缺乏证据与事实支撑,不予采信。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同,被异议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