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申请人是来自东莞市的主要音响设备制造厂商“佐一科技”企业,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影响了,增强品牌建设能力,积极委托我司进行商标申请工作。客户设计的“nokiko”商标顺利通过了商标局初审,但是在公示期内不幸被尼凯乐器公司提出了异议。
为了进一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从小限度降低损失,我司积极进行答辩工作。
我司在答辩过程中,首先对双方商标从音、形、义三方面进行全面的对比分析阐述,从双方核定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切入分析,在第15类“琴码;乐器盒”等项目上不能构成类似商品。
异议人指控答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不良影响方面的内容,因为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撑,所以应当不予采信。
果然,我司观点部分得到商标局的支持,答辩人的商标在部分种类上得以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