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山东康达希望农牧公司是山东省新兴的畜牧业、奶制品生产厂商,已经在当地广富盛名。客户为了进一步提升品牌的影响力,培育企业正规化建设,积极委托我司进行商标申请工作。
我司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顺利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但是在公示期内,被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提出异议,为了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为我司积极开展答辩工作。
首先,异议人提出的答辩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结论错误,因为商标权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不同,且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已经造成实质性侵权。
其次通过对双方商标的核定商品进行对比,发现二者的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在销售渠道与对应消费人群上区别较大,不属于近似商标。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部分认可,被异议商标得以部分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