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上海英飞沃克通风设备公司是江苏省新兴的机械设备,通风
生产厂商,已经在当地广富盛名。客户为了进一步提升品牌的影响力,培
育企业正规化建设,积极委托我司进行商标申请工作。
我司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顺利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但是在公示期内,被
英飞同仁风机股份公司提出异议,为了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为我司积
极开展答辩工作。
首先,异议人提出的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
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通过质证环节,我方提出,异议人所谓的指控我方的恶意模仿、抄袭引证
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证据不足,另外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以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应当不予支持。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部分认可,被异议商标得以部分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