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anortrek品牌是深圳阿赛尔电子商务公司与上海晗伊电子商务的共有原创品牌,在国内使用多时,已经积累了较高的影响了与知名度,但是因为商标战略疏忽一直未在第2类上注册商标。所以其品牌被谢惠娟进行抢注,已经通过初审,在公示期内被我司发现,及时通知客户,并建议其进行申请异议。
我司在异议申请中,首先利用32条“在先权利”的条款,搭配异议人先前众多在“绳索、吊床”商品的使用证据,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体系,证明异议人对标识的使用时间久远,并且已经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且通过对双方标识的对比,可以清晰认知已经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此后,我司通过对其被异议人的商标布局系统和其余商标进行观察,发现其在商标申请数量、时间、类别等方面存在明显的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大量摹仿、复制其余世界知名品牌,可谓是前科劣迹斑斑,严重违背了自主使用、善意申请的原则要旨。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异议人权利得到顺利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