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客户“北京圣详乳制品厂”是北京地区新兴的畜牧业、乳类加工企业,
在当地知名度较高,在该客户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发现其字号中的文字“祥圣堂”已经被抢注,遂委托我司进行维权事宜。
我司马上对抢注方“深圳市扩维商贸公司”提出无效宣告,我司在文案撰写过程中首先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近似商标”观点,将客户已经注册的“圣详”商标与之进行全方位的音、形、义对比,并进一步论述了二者商品在销售渠道、原料、特征的类似性,属于类似商品。
其次,我司引用第三十二条列出并阐述众多客户对本品牌在国内的使用证据,论证其影响力与较高知名度,并且“圣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
其后我司引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布局进行论述与分析,点名其恶意性,论证其在商标的注册于使用中违背诚信原则。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评委的认可,抢注风波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