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是“阿塞卡”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申请的商标被商标局予以顺利核准注册,拥有无可争辩的商标权。
但是先正达参股公司对本案商标觊觎已久,恶意对本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并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就行论述。
为了维护客户的商标权益,我司积极在客户的委托下进行答辩工作:
首先,我司针对第三十条的近似问题,对双方商标的音、形、义等全方面进行了阐述与对比,终于得出结论,二者在视觉观感、含义、读音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针对对方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观点,我司对其证据进行全面质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讨论,给予犀利的回击,其后认定其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使用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所以该观点不成立。
再次,我司针对其提出的绝对理由,抨击答辩人“恶意注册”的观点,明显是捕风捉影,站不住脚的主观臆断,应当予以驳回。
果然,我司的答辩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