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阿巴娜有限公司,是国际上的新兴蜡烛生产厂商,因为其生产的蜡烛类产品在庆典场合应用范围广,成为家庭聚会、婚庆节日的必备之选,受到消费者的大量青睐与欢迎。
近日以来,客户发现其在先使用并广为人知的商标“abahna”被秦皇岛鸿顺科技公司抢注,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我司求助进行维权工作。我司建议客户尽快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我司在文案撰写过程中,首先提交了大量申请人客户的在国内使用证据,诸如合同发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缴款书、汇款申请书、装箱单。大量的宣传推广资料,用以说明其品牌经过长期在我国的推广,已经拥有了较高的影响力。并且该标志已经于国外注册商标,其注册时间远早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说明申请人对该标志有着原创的在先权利。
其次,我司运用第十条1款(7)的规定,说明两主体的标志构成实质性近似,出现于同一场合,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购与混淆。
后来,申请人挖掘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的证据,发现其主体名下商标数量过多,种类分散,存在大量的仿冒国内外知名品牌的情形,属于典型的商标囤积,违背诚信原则。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评委认可,争议商标被成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