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是东北地区重要的稻米种植与生产厂商,其注册并使用多时的“波辉香”商标,被福建省安南市波辉鞋服公司恶意提出无效申请,为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住客户商标,我司受委托积极进行答辩工作。
我司首先针对无效申请给人的主张,进行逐条的驳斥与论述:
首先,我司认为,虽然申请人主要集中于在鞋类生产领域,产品该类知名度较高,但是因为鞋类与答辩人所从事的大米生产行业完全是差距极大,风马牛不相及,绝地不构成类似商品,所以其在大米、粮食的产品上并未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其所主张的《商标法》第三十条、十三条不予认同。
并且,答辩人提交了大量的销售发票等使用证据,证明答辩人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已经拥有了较高影响力,其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提升。其“波辉香”已经与答辩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对应关系,并且此种对应关系已经得到了广大公众的深刻认同,形成了良好的秩序。
其次,答辩人列举了我方所先前申请的 外观专利证书,证明我方的商标申请有着深厚且正当的在先权利支持,应当予以核准并维持。
商评委在先前的裁定客户商标予以无效,我司对其不服,积极劝说客户进行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终于,在我司的诉讼代理过程中,得以胜诉,北京知产法院责令撤销商评委的初次裁定,判定客户商标得以继续有效,经过我司的多途径、全方位知产规划与不懈努力,客户权益得到成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