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因斯达自然有限公司是国际知名的化妆品产品制造商,近期为了合理扩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积极在中国制造商标,但是其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发现其一直使用的品牌与企业字号“insta natural”已经被国内无关厂商抢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司积极建议客户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我司在无效宣告申请过程中,列举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商品已经大量流入国内销售市场当中,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其次,申请人提出,自身企业字号的英文名称与争议商标的主要区分字段一致,并且申请人企业成立日期明显早于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时间,其侵害了我方的“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要求。
其后,我司通过查询,发现了对方名下商标数量庞大,且大量商标为是对国际知名品牌厂商的复制与摹仿,显然已经构成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严重违反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典型的恶意抢注人,严重扰乱了商标市场公共秩序,侵害了大量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评委的支持,争议商标被撤销,客户在我国的商标利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