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为我国从事家居装修行业的公司代表,为了完善商标布局体系,积极由核心行业到相关类别扩散开展商标注册活动,为了推动宣传与广告行业的顺利展开,积极在35类注册商标,但是发现市场上已经有范显明的“月兴家居及图”与客户商标近似,我司为了维护客户利益,积极推荐其进行无效宣告申请。
我司首先在文章撰写过程中,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近似问题,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音、形、义三方面进行全面对比,尔后得出结论“争议商标并未产生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并且其读音呼叫与外观轮廓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其后我司运用“在先权利”相关内容,论证引证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牢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并且在国内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再次,我司通过向被申请人商标查询发现,其名下商标数量众多,多有对国内外常见品牌产品的抢注与仿冒现象,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属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评委的部分支持,争议商标被成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