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周秋爱是我国新兴的书店纸类行业经营者,为了进一步推进品牌化与正规化战略行动,积极进行商标注册。其所注册的“文之海”商标被另一同一行业领域的竞争者主体“叶媛”恶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妄图在进行无效宣告后恶意攫取我方商标权益。
我司为了积极维护我方客户的权益,积极进行应对和答辩工作,在答辩中提出了如下观点:申请人一直从事图书与纸类的印刷与供应工作,在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份额,率先对该商标标致进行在先使用,其时间远早于申请人,申请该商标有着深厚的权利基础与正当事由。
其次,对本案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进行音、形、义三方面的全面对比与阐述,认定其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再次,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三十二条观点,我司答辩中提出,答辩人在商标的注册中,并非出于抢注的目的,并且申请人品牌并未达到其在申请书中所表述的较高影响力程度,其证据的关联性与真实性不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争议商标被成功保留,客户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