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 费思武私人有限公司是国外新兴的服装品牌,其款式设计新颖,理念先进,款式多样,受到诸多国际消费者的欢迎,其产品也早已进入国内市场,受到国内公众的热烈青睐,已经掀起了一股流行风潮,在国内拥有了较高的影响力与知名度,所以其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并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几近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并且,申请人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在音、形、义三方面形成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其后,我司通过查询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商标数量众多,且诸多与国内外知名品牌近似,显然是出于摹仿、抄袭与复制的故意,属于典型的恶意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应当予以无效。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争议商标被成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