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客户玛迪斯护肤用品公司,是国际上独具特色的美容日化产品品牌,其公司已经经营到现在延续多年,企业字号一直稳定保持为“mades”,而本案争议商标与之几近相同,显然是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严重败坏了申请人的企业商誉,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二,的规定。
同时,消费者面对争议商标产品,极易出现误购现象,将之与申请人产品产生主体、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误认,严重降低消费者的购买与消费体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的规定。
其后,我司通过筛选申请人名下已经注册的1237123号“nades”商标,其与本案的争议商标不论是音、形、义上均是颇为雷同,如出一辙,显然已经构成近似商标,又加之引证商标属于臆造词汇,出自申请人的匠心独韵,所以难谓巧合,分明是其有意的摹仿与抄袭,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进而,我司通过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其中有诸多是对国外知名品牌的赤裸裸仿冒与抄袭,已经严重扰乱了商标市场秩序,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欺骗与企业不当手段进行注册”,应当予以宣告无效加以惩戒。
不出预料,我司观点部分得到商评委的认可,客户权益被成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