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客户江苏达伦电子股份公司,是当地新兴的灯类饰品生产厂商,其所设计的产品远销海内外,并且其已经于淘宝等线上领域开展网络经营与销售,并且积极参加各地展会,已经积累了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其所创立的品牌“达伦”一方面属于自身企业字号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其中的重要识别字段,但是本案中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俨然是难谓巧合,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与商标权。
其次,申请人在该类别已经先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注册多件商标,其目前任然处于有效状态。引证商标与之不论是视觉外观还是读音呼叫、含义上均是如出一辙,俨然已经构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之后,我司通过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其中大多数已经被裁定宣告无效,其商标与案件情形与本案颇为相似,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多为围绕申请人所展开仿冒与复制活动,可谓是恶意极为明显。本着审查一致的原则要求,为了维护法律尺度的均一与稳定,本案争议商标应当同样给予无效。
果然,我司观点大部分得到贵局的认可,争议商标被依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