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乐功夫”是客户河北德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主设计且创作在先的商标标识,在市场中已经使用多年,并且在国内注册商标成功,该标志已经与客户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杭州武悦体育展公司恶意对客户商标提出无效商标申请,妄图对客户进行商业打击以及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
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求保留该商标,我司积极组织无效宣告答辩工作。
首先,我司从申请人主体方面提出,其引证商标1-2在2019年才转让彭玉宝名下,争议商标在申请时申请人并没与任何商标权益。
其次,我司提出申请人列出的所谓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关联性不足,证明效力低,部分属于自制内部证据情形,其真实性存疑,部分属于是张冠李戴,所以我方对其知名程度不予认可。
再次,针对对方提出的字号权问题,我司认为,其字号的知名度不足,影响力不够,达不到《商标法》三十二条所保护的门槛要求,所以不予认可。
而后,针对对方提出的“误认”问题,我司从相关法条的解释与释明角度,说明申请人对该法条的应用存在错误与误读,在此处属于明显的使用不当。
后,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答辩人名下商标存在恶意等嫌疑的指控,缺乏有力证据,分明为申请人的自说自话与一厢情愿。答辩人的商标申请活动,均为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使,致力于多元化、整体型品牌战略的构建需求,无可指摘,并无恶意可言。
果然,我司观点大部分得到商评委认可,客户商标得以大程度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