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争议商标“华翠源”为申请人所使用在先且原创的品牌,其所指代的商品已经在市场中出现并流通多年,赢得了消费者的一贯好评与青睐,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销售地位。但是客户在商标市场中发现,河北中巨铁路器械制造公司注册的,与之近似的“华翠源”商标已经在商标市场中注册成功,如若两商标并存,将会造成公众的严重混淆与误认,并且严重侵犯客户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司在客户委托下,遂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求将对方商标撤销。
我司在无效宣告申请文案中,首先运用第三十条的商标近似问题,列出了申请人使用在先的数个引证商标,将两商标在音、形、义三方面进行详尽的对比阐述,论证了两商标同时出现在商标市场中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能共存。
其次,我司提交了诸多对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诸如授权书、公司环境宣传、合作协议、检验报告,足以说明该商标已经在白酒市场中取得较高的影响力与认可地位。
进而,我司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详细而深刻的论述,证明了被申请人有足够的便利与可能对申请商标品牌进行大量而轻易的接触于知晓,从而为仿冒活动提供了深厚而极大的可能,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之后,我司从对方旗下的商标申请信息着手,论证其名下商标存在诸多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品牌的仿冒,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商评委的支持与认可,申请案件部分被宣告无效,申请人权益得到较大程度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