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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第40080018号“kpnp”商标无效宣告部分成功

添加时间:2023-06-07 11:12:21   浏览次数:427  

 本案中,争议商标“kpnp”为申请人所使用在先且原创的品牌,其所指代的商品已经在市场中出现并流通多年,赢得了消费者的一贯好评与青睐,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销售地位。但是客户在商标市场中发现,自然人刘建红注册的,与之近似的“kpnp”商标与其完全一致,已经在商标市场中注册成功,如若两商标并存,将会造成公众的严重混淆与误认,并且严重侵犯客户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司在客户委托下,遂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求将对方商标撤销。


   我司在文案撰写过程中,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造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就已经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并未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

   本案中,首先,结合客户方提交的媒体报道、销售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kpnp”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次,争议商标“kpnp”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kpnp”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跆拳道手套,运动用护面等商品与申请人“kpnp”商标实际使用的跆拳道头部护具等商品俨然属于类似商品。

   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终于,我司的观点大多得到商评委的认可,争议商标被予以部分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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