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争议商标“skoot colletion”是客户斯科特服饰是国际知名的服装品牌,作为老牌服装设计品牌,其所生产的衣物行销各地,受到各国消费者的热烈欢迎,成为打造时尚的新元素。该客户产品早就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在内地拥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进一步完善商标体系的构建与布局,该客户积极谋求在我国注册商标。但是在检索阶段发现其商标英文在我国国内已经捷足先登被创设聚合(厦门)文化创意公司抢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户立刻委托我公司对其商标提出无效申请。
我司在认真了解案情中,撰写申请文案,在申请过程中提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skoot”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且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争议商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屡次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具有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所以,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七)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应当无效。
除此以外,我司提交了申请人品牌在国内使用的大量证据材料,诸如宣传推广截图,有关媒体报道等,并出示了其在韩国地区的注册证,证明其申请人在该国拥有的合法保护地位,并且是这一LOGO图形的原始涉及者,拥有无可争议的在先权益。
果然,我司观点得到支持,争议商标被商评委顺利无效,客户权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