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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情形难畏巧合,且被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真实使用意图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使用证据。由此判定该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