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1、从显著性看:图文组合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文字部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1的显著部分分别为汉字:“羌汉情”“苗农夫”
;引证商标2为英文“muzeha”
2、从呼叫上看:申请商标为“qiang han qing”,引证商标1为“miao nong fu”,均为汉字的拼音转写;而引证商标2为英文。 根据我国国民对中文的极高熟识程度,汉语的广泛普及度,当然能区分其中差异。
3、从文字含义上看:申请商标立足当地汉羌杂居的人文地理特点,擅于立足于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特点,表达汉、羌民族多元一体、互亲互爱的深厚情感与民族政策。 而引证商标“苗农夫”仅仅意指在农田里呵护秧苗的农民 引证商标2为臆造英文,无固定含义
4、从图案轮廓上看:我方仔细对比并点名各商标在图形构成视觉图案的差异,努力挖掘图形背后的“微言大义”,提出:“常用、常见动植物事物的图形不能被一家所独占的观点”,并辅以列举大量含有“凤凰”“龙”“鹰”“蜗牛”等动物的象形剪影参照。
二、审查结果: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成功要旨:
1、对商标背后所承载的民族抽象符号、历史文化的深入解析
2、对类似商标案例的恰当把握与大量列举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