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1、显著性和呼叫上看: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在判断商标中的显著部分主要从所占比例大小、是否显眼及该要素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而在实践中,鉴于图形部分不能发音,在对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进行识别时,消费者可直接以文字部分呼叫相关商标,尤其是当消费者不是直接面对相关商品和商标(如电话购物)时,文字部分的重要性会明显超过图形部分。
具体到本案中,我方提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文字“高山旗”,从而与众多引证商标有着鲜明的区别
2、文字含义上看:
申请商标为“高山上的旗帜”,其意向为“山”与“旗”,与众引证商标的“公鸡”“牧园”“泉水”等形成鲜明对比。
3、轮廓图形上看:我方仔细对比并点名各商标在图形构成视觉图案的差异,努力挖掘图形背后的“微言大义”,提出:“常用、常见动植物事物的图形不能被一家所独占的观点”,并辅以列举大量含有“凤凰”“龙”“鹰”“蜗牛”等动物的象形剪影参照。
二、审查结果: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成功要旨:
1、对商标显著部分的恰当把握
2、对类似商标案例的恰当把握与大量列举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