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先生立志于创业进军酒类市场,扩展商标战略布局,委托我司进行商标注册,但因近似问题被驳回,后我司通过驳回复审环节,帮助其维权成功。
我司在文案撰写的商标文案中,首先开宗明义的提出:“图文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为显著部分”,从而对整个审理工作奠定基调,为申请商标争取了有利地位
接着从音、形、义三方面对两商标进行细致入微的比较:
1、呼叫:因为两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属中英两种语言,通过论述两种文字的语言发音、语境拼写不同;在国内的普及程度、使用人口数量有着显著差别,从而论证了双方的读音能被轻易辨识。
2、图形轮廓:我司运用细致对比,抓住要点,找到两图案中心部分图形旋转方向、颜色线条方面的重大差别,从而确立两者在视觉观感方面的不同体验;
3、含义;运用充分联想,列举出二者背后包含的设计思路、企业文化、文化底蕴等元素,将图形与理念相结合。
4、深入把握《商标审理指南》这一官方标准,巧妙加以利用规则;寻找商标大数据中的类似先前判例,寻找商标并存的可能性,为观点提供坚实的基础与例证,并且恰当的提出“审查一致原则”为同案同判提供可能。
从而,商标局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