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宇萱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在35类注册图文组合商标,后由于近似问题被驳回,后该申请人委托我公司代理驳回复审程序。
我司在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过程中,首先开宗明义的提出:“二者在显著部分上截然不同,组合商标的显著部分在与文字”,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含有“皓萱”二字,该词汇属于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显著性强,辨识度高;而引证商标没有文字所以显著部分显然不同
从读音呼叫上看;申请商标由文字,可呼叫,而引证商标没文字不能呼叫。
从商标含义上看:申请商标名称与企业字号联系紧密,突出申请人的公司文化、企业风格与价值理念;而引证商标却全部缺失,无含义。
从图形轮廓上看:我司通过引用《审查标准》规定,阐述两商标在设计、构图上的巨大差别,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果然,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诶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过我司的多方努力,终于,申请人维权成功,该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