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为扬州市知名柴油机电设备制造商英泰集团立足于开拓新型市场、加强网络宣传,选择在35类上申请“金英泰”商标因为《商标法》30条“近似”问题被驳回,现委托我司代理驳回复审阶段业务。
我司在认真审阅驳回通知书和查询商标网信息后提出如下观点:
1、含义上看:
两公司的商标名称虽然表面用字类似,但均是出自各自不同、包含个性化的企业字号,有其深厚的背景信息与出现原因,不能武断的凭借表面字眼就判定相似,应当认识到其背后所展现的深刻内涵。
2、呼叫上看;
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首字、重读音节迥然不同,完全可以区分。
3、引用《审理指南》标准,引经据典,寻找有利例证论据,通过与本案进行联系论证,为申请商标找到合理依据。
4、引用案外例证:通过引用先前类似情况的例证,寻找类似四字中有三字相同但仅有一字不同但是反而成功注册的案例,回归“审查一致”原则,借以论证我方主张合理性。
从而,商标局认可我方主张,并考虑到引证商标已经丧失权利,核准申请人注册,从而终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