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主体为自然人邓女士,从事酒类生产,其设计新颖,别出心裁的运用英伦风情的城堡与酒瓶剪影图案嵌套组合,惟妙惟肖,充满雍容华贵气息与西方格调,达到令人过目不忘的良好宣传效果。
商标局在本商标的注册审查环节中以《商标法》30条近似为理由将其驳回,申请人邓女士对结果不服,委托我司代理驳回复审业务。
我司从商标的图形、文字两方面对其主要特点进行解读、论述,用以证明申请人在商标设计过程当中体现出的创新性思维与显著特性。
然后,又围绕申请人对该商标的长期使用历程,与其他类别注册成功的先例,提出:“本案申请商标是在先使用标识的权利延续,贵局依照审查一致原则对本案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进而,在与引证商标的对比过程中提出:“城堡 这一常见图案类型,不能为某一商标所独占”“图文组合商标的显著部分应当为文字”的主张,被商标局所认可。
其后,经过对两商标图案、线条细微之处的对比,论证二者在诸多细节上的区别,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终于,申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申请人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