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人为 福建省知名的饮料生产厂商 厦门亿好佳集团,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塑造品牌形象,积极响应“走出去”扩展海外市场,遂决定申请英文商标。
在本商标的注册过程中,因为《商标法》第30条的近似问题被驳回,故委托我司进行商标复审阶段的代理。
我司在撰写过程中,从读音、视觉外观、含义等方面,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进行论述,并得出结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出现在市场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在论述商标的显著部分方面,我司提出“图文组合商标中,因为图形部分不能识读,所以文字是其显著部分”本案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为:“EHOGEA”和“allpyra”均为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显著性高,且首字发音截然不同。
进而,我司列举了先前类似案例,证明:“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当然可以在市场中与引证商标共存”
其后,上升到《商标法》的立法主旨与基本价值理念问题,应当对申请商标加以保护。
终于,商标局认可我司主张,申请商标如愿得以注册,厦门亿好佳集团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