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设计的“泌桂源 BGY”商标富有新颖性与显著性,是其智慧的结晶,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因为《商标法》第30条近似被判定驳回。申请人对结果不服,特委托我司代理本案的驳回复审阶段业务。
我司在接到案件后,立足于引证商标与众多引证商标在音、形、义方面的不同特点,进行详细阐述,努力挖掘其各自的设计理念与视觉观感表达艺术风格,提出“图文组合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文字部分”的重要论断
从各商标的文字含义上讲: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而引证商标1为一个特定网址后缀;引证3仅仅是其字母相同,而字母相对于文字部分仅是起到了修饰作用,不能称之为显著部分,所以完全能够区分。
然后我司通过查询已经成功的先前相似判例,进一步抛出“审查一致原则”,提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主张。
终于,商标局认定该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得以成功注册,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