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卷智能科技公司,是江苏省重要的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为进一步扩大行业影响力,树立品牌意识,特以企业字号为蓝本,委托我司申请注册“特卷”牌商标。
后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对该结果不服,特委托我司进行驳回复审阶段的复审工作。
我司在文案撰写过程中,切中要害,提出以下观点:
1、申请商标与申请人账号为蓝本设计,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固定关系。
2、申请商标“特卷”整体含义独特,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用途。为此我司还分析了该词汇的各种义项解释,并举出现实工业体系中各种零件的命名规则,进一步论证该主张
3、列举“忆弹丝”“智弹丝”等类似的先前判例,抛出“审查一致”原则,恳请商标局秉持“同案同判”的要求,对本案核准注册。
4、列举同样含有“卷”字但注册成功的商标案例,证明:““卷”字与不同的词语组合,按照所核定的产品而定论,并非一概否决。申请商标中所核定的产品与“特卷”一词没有任何关系,何谈申请商标仅显示了功能、特点。”
终于,本案观点得到商标局的支持、认可,申请人维权成功,得以实现其商标布局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