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商标“鬼剪美业”是山东理发名家邵在旺先生所经营多年的店铺字号,在新时代环境下为了与时俱进推进品牌战略,而申请商标,力求打造更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但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案被商标局以近似为理由驳回,为了整齐注册成功,申请人委托我司代理复审阶段的案件工作。
我司在应对策略过程中,采取多方位组合拳组合拳。一方面对引证商标1提出撤三申请,以其未积极使用为由申请将其撤销。另一方面通过查询商标资料库发现引证商标2未续展,其商标权利已经丧失,不能作为引证商标使用,遂提出缓裁申请。
同时,我司在撰写商标复审案件文案过程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形、音、义进行全面对比,终于得出结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构成重大差异,可以区分, 不构成近似商标。
终于我司观点被商标局支持,终于维权成功,商标得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