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智慧的结晶,其设计独具匠心,以双手抱拳的卡通人物用以指代其公司的产品形象,体现出高度的独创与新颖性,颇为显著。
但不幸本商标图案被商标局在审查中,因为近似问题而被驳回。我司认为,虽然该组商标上均标有“3Q”的字母,但是其申请商标的字母极为隐蔽,不容易引起民众的注意,相反,引证1-2的主体以3Q为主体,显著性高。商标的显著性与其图案的所占面积与视觉识别力为重要判定依据。
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卡通人物形象,而非字母,与引证商标构成重大差异,极易区分,不会造成误认。
终于,我司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与支持,申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该客户权益维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