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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第51807505号“李子花”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添加时间:2022-09-13 11:29:46   浏览次数:381  

 

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元素不同,前者为纯文字商标,后者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婀娜多姿,占据相当大的图幅面积,显著性较高。

即使在文字方面,申请商标为“李子花”,引证商标为“花魁”,虽然有花字重合,但是其另外两字的占大多数部分文字不同,差异迥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并且,两商标的呼叫读音长度迥异,前者为3,后者为2,作为以汉语为母语的汉语民众,当然能将之进行区分。

终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案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维权成功,我司成功助力其实现商标战略,在市场竞争中挣得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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